只因一男子在微信群里说了一些话
三明两业主闹上了法院
到底是什么话能惹来这么大的麻烦?
让我们来看看具体案情:
就因为小区停车位的问题,三元区某小区的两位邻里发生了纠纷。随着事态的升级,其中一位邻里在小区车主微信群里发布侮辱性言词诋毁对方,直至双方闹到法院。日前,三元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因微信群社交行为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,作出了一审判决。
原告宋某及其代理人诉称,自2015年起,三元区某小区楼院内空地改造成停车场后,张某与宋某及其他业主之间就因为停车位的问题,发生多次纠纷。2016年,在张某与邻居的纠纷中,因为宋某帮邻居说了几句话,张某便怀恨在心,多次在车主微信群和公共场合辱骂宋某。在随后的多次辱骂、吵打过程中,宋某曾报警处理,或是在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调解。
但是,张某在承诺不再为此事引发纠纷后,再次在微信群里发布侮辱性言词。为此,宋某认为张某对她的名誉权侵权行为,指向明确、用语恶毒、波及面广,是对其人格的严重侮辱。给她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,侵犯了名誉权,请求法院判决追究张某的侵权责任。
据原告宋某诉讼代理人介绍,这种利用网络在公共场合散发侮辱诽谤的行为,不仅使原告心里无法承受,还直接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,给原告名誉造成很不良的影响。
“从微信的内容上可以看到,被告实际上更多的是在针对停车场管理混乱这个事情在说事,应该说是对事不对人。我认为原告可能对有些话语,自行对号入座了。”被告张某诉讼代理人说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宋某与张某已达成人民调解协议,承诺不再发生纠纷。该人民调解协议是合法有效的,双方应遵守履行。由于张某未切实履行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,继续在车主微信群发布不堪言论,虽然该言论未指名,但结合宋某与张某之前的争吵,也是指向宋某。因此,应确认张某的行为侵犯了宋某的名誉权。
据此,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,法院判决确认张某的行为侵犯了宋某的名誉权;张某应立即停止任何形式侵害宋某名誉权的行为,并判决生效后在车主微信群发布道歉;驳回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三元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柯月香提醒,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是自愿、有效、合法的,双方应自觉去履行,这也是法院在提倡多元化机制调解,化解案件的一个途径。大家在使用微信的时候要谨言慎行,即使很不愉快也不要把事情发到微信上去。(记者 曾锦锋)
法律小贴士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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